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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9〕84号北京科技大学关于海境外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任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9日 阅读量:

校发〔2019〕84号

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关于海境外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推动学科建设内涵发展,全面提升学校整体实力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我校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学术交流,更好的服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重要战略任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相关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关于海境外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任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19年12月26日

北京科技大学关于海境外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任办法(试行)

为推动学科建设内涵发展,全面提升学校整体实力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我校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学术交流,更好的服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重要战略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科技部外国专家服务司相关工作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聘任原则

聘任“名誉教授”(Honorary Professor)和“客座教授”(Guest Professor)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对口、学科对应的原则进行。受聘专家能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实际贡献,能够在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聘任对象和条件

聘请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著名专家学者:

(一)授予“名誉教授”学衔应同时满足以下聘任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2.在某一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较高学术造诣(择选下列条件之一):

(1)曾获得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奖项(如“诺贝尔奖”、“菲尔兹奖”、“普利茨克奖”或“图灵奖”等);

(2)海外发达国家两院院士及相应水平的高端人才;

(3)曾任或现任国际学术组织的主席或副主席;

(4)曾任或现任其专业领域国际学术TOP期刊的主编;

(5)曾任或现任海境外著名高校大学校长;

(6)在海境外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讲席教授及以上职务。

(二)授予“客座教授”学衔应同时满足以下聘任条件

1.受聘专家一般是在境外高校、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高水平专家学者,并在其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2.受聘专家应每年至少来学校一次,能在我校从事讲学、联合指导研究生或其他有助于学校学科发展的教学、科研活动等实质性工作。

三、聘任程序

(一)“名誉教授”的聘任程序

1.聘任单位(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出拟聘人选,并协助“名誉教授”申请者本人填写《北京科技大学聘请名誉教授登记表》。

2.聘任单位应组织至少两位本领域(根据学科交叉需求可跨专业)校外高水平同行专家(如“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万人计划获得者”等)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 权威奖项(如“诺贝尔奖”“菲尔兹奖”“普利茨克奖”或“图灵奖”等)的获得者,可不经过同行专家评议。

4. 经聘任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签署初审通过后,由聘任单位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

5. 聘任单位将《北京科技大学聘请名誉教授登记表》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6.名誉教授申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签订聘书,学校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仪式一般应在中国境内举行。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需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

(二)“客座教授”的聘任程序

1.聘任单位(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出拟聘人选,并协助“客座教授”申请者本人填写《北京科技大学聘请客座教授登记表》。

2.经聘任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签署初审通过后,由聘任单位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

3.聘任单位将《北京科技大学聘请客座教授登记表》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主管校领导审定、备案。由校长签订聘书,聘任单位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

4.聘任单位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仪式一般应在中国境内举行。

四、聘任期限

我校“名誉教授”的聘期不限,“客座教授”的聘期不超过四年。聘任期满,双方可协商续聘。

五、其他规定

1. 聘任单位(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保证授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

2.聘任单位应在申报前做好调研,要防止和避免多所高等学校在同一时期同时聘请同一位境外人士。

3. 聘任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被授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专家学者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发展改革中的作用。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 教育部 |
  • 外交部 |
  • 科技部外国专家服务司 |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 国家汉办 |
  • 北京市外办 |
  • 北京市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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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移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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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9〕84号北京科技大学关于海境外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任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