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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属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日期:2020-05-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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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校发【2007】105号文件的精神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度。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及放射物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采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使用操作规程。对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领用、保管、退库等环节严格管理、登账建卡,准确掌握现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四条 搞好对法规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经过实验室负责人的同意方可使用危险化学品,其他人员不得进行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实验活动。

   第五条 药品管理上要做到:无丢失、无被盗、无违章、无事故、保安全的责任目标。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保管要做到:

   1.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 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 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斜和摩擦。

   4. 遇水易发生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地点。

   第七条 剧毒物品的保管要做到:

   1. 剧毒药品范围按国家规定管理。剧毒药品贮存要设有专柜。

   2. 剧毒药品的保管,应有专人管理。剧毒药品柜的钥匙应由两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两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跟踪使用过程。

   3. 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按照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后要清洗用具。

   4. 剧毒物品,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

   5. 在贮存剧毒药品的专柜上应标明“剧毒药”字样,只能以数字编号或用拉丁字母标明分类。

   6. 剧毒药品柜内,应有所存剧毒药品卡片账。

   7. 剧毒药品柜内,应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8. 剧毒药品的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有条件瓶签是白底黑字及绘有骷髅架的标签),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第八条 在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九条 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危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同时报学校保卫处。

   第十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经常检查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

   第十二条 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使用危险品较多的,应对危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领取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两名熟悉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负责药品的领用、配置、发放,一定要求两人同时工作,不得单人进行,同时写清楚使用情况记录。

   第十四条 凡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应由专门的领取人员凭申购单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凡领用危险化学品多余时,未开封的应立即退回仓库,已开封的,实验室有保管条件的要妥善保管,无条件的立即退回库房。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验人员在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应按照规定要求处理药品废液。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急救用小药箱。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严禁饮食、吸烟,有毒物品不得入口或接触伤口;实验完毕后,洗净消毒双手后方可离去。

   第十九条 剧毒物品使用后的废液不能倒入下水道,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统一由两名领用人员在实验后按照规定处理。

                                         


新金属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200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