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2、课题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应随意更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如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必须由申请人在课题研究期限的一半时间前(一般为一年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3、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需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4、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内容包括:a. 年度进展情况;b. 成果和论著的书面材料;c. 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研究计划。学委会将根据课题的年度进展和成果情况,确定第二年度的资助强度。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5、工作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6、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达到任务书要求时准予结题。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经费决算;
(5)对项目发展的设想;
(6)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二、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1、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实验室。一般情况下,要求基金资助课题至少发表SCI、EI或ISTP论文(不重复计算)2篇,重点项目至少发表SCI、EI或ISTP论文(不重复计算)5篇。
2、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新金属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State Key Lab of Advanced Metals and Materials)。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新金属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未按规定标注的成果,不能作为本开放课题的成果。由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所产生的专利,其专利权归申请人原单位所有,但申请人有义务及时向本实验室报告申请的专利,并作为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的成果。
3、对完成好的课题、质量高的论文和成果,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授予优秀论文和成果奖;对已取得重要研究成果且有深入研究价值的课题,在下次申请课题时优先资助。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与本室合作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他重大项目。
4、对于基金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单篇论文或累计影响因子超过3.0的研究者,实验室将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公布。
5、实验室主任经常检查课题进展及执行情况,发现完不成计划或方案有问题时,可根据情况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6、结题报告须经实验室验收合格后,方可再申请新课题。
三、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
(1)基金资助课题中,科研业务费占60%(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资料费等);其中,外地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的往来旅差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以不超过资助总额的20%为限。
(2)实验室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占40%(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修费、测试分析费等)。
2、项目经费的管理
(1)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单独建帐立卡。首次划拨项目经费的40%,按管理办法规定,视完成情况,一般按年度再次划拨项目经费的40%,其余20%的经费在项目结题时使用。
(2)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3)本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来实验室工作的项目。为了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进行,须在计划书中认真估算实验室公共设备的使用强度。
(4)对于进行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实验室将中止资助,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以发放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